明溪·李浩然律师

企业合规|辞退严重违纪员工攻略之“严重性”认定

引言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高风险领域。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解除行为采取高度审慎的审查标准,通常从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严重性”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任何一个环节存在瑕疵,都可能直接导致解除被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赔偿金等不利后果。

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对员工违纪严重性的认定。通常而言,认定员工违纪并非难事,但因无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的具体情形及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判定,则需要由裁判者结合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量。

本文将立足现行规定及近几年司法案例,尽可能总结出一个可应用于实践的员工违纪行为“严重性”判定标准。

若有差误,劳请批评指正。

一、有约从约: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

在判断员工违纪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时,若公司制定有规章制度,裁判者首先会先了解公司是否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若规定合法合理且对劳动者公示,裁判者通常会以该规定为依据判定员工的违纪严重性。

此时,其考量的将并非只是“是否约定严重违纪具体情形”,而是从:

①内容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

②程序合法性:其制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

③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④内容合理性。

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其中,相较于其他三个法定要点,内容合理性更多是法官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无效化不合理的条款,保护劳动者权利。判断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需从以下几个因素着手:

①是否责罚相当:规章制度所规定处罚措施应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相匹配。例如,“上班迟到一次即属严重违纪可辞退”的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不合理,从而无效。

②行业或岗位特点:应当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劳动者具体岗位对规章制度规定合理性进行判断。例如,在涉及汽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的行业中,规定“上班抽烟一次即属严重违纪可辞退”即存在合理性,可被作为辞退违纪员工的依据。

③是否具体明确:规章制度应避免模糊用词,对于能够量化的标准,应当尽可能明确。例如,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品行不端”的,属于严重违纪可辞退,通常会因其模糊性及极高的举证难度导致裁判者认定该条款无效或不足以作为认定“严重性”的依据。

二、核心考量:违纪行为的情节与后果

若公司未制定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对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进行规定,裁判者并不会因此当然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权,而是会进一步回到违纪行为本身,从行为情节及后果层面对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进行实质审查。

(一)违纪行为的性质与行为情节

首先,裁判者会考察违纪行为本身的性质及具体实施情节。一般而言,具有明显恶意、主动性或高度危险性的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例如,侵占公司财物、收受回扣、伪造业务资料、严重失职导致重大经营风险、打架斗殴等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即使规章制度无明文规定,其行为也可能被直接评价为严重违纪。

相反,因业务经验不足、偶发性疏忽或操作失误导致的违规行为,除非情节明显恶劣,通常难以单独构成“严重性”的基础。

(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

其次,裁判者会重点审查违纪行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该损害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可量化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商业信誉、合规风险控制体系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对于该损失是否达到严重程度,裁判者通常需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进行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并不要求损害结果必须已经实际发生。在金融、数据安全、合规监管要求较高的行业中,只要行为足以引发重大经营风险或合规风险,即可能被认定具备严重性。例如,违规操作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已触发监管处罚或重大内控风险的,或在化工企业禁烟区吸烟、加油站明火作业的,均可能被支持解除。

(三)行业与岗位的特点

在判断劳动者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时,其岗位职责的特殊性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考量因素,它直接决定了同一行为在不同情境下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

首先,岗位的职责属性决定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标准。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劳动者,其行为标准远高于普通员工。例如,财务人员、出纳直接经手和管理公司资金,其虚假报销、侵占资金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岗位最基本的诚信和廉洁底线,相较于一般行政人员的类似行为,其主观恶意和对管理秩序的破坏性更为严重,更易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对于管理人员(如部门主管、经理),其职责不仅在于完成自身工作,更在于履行管理、监督和表率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管理人员在获知下属遭受性骚扰投诉后,负有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的专业职责。若其不仅未妥善处理,反而进行打击报复或作虚假陈述,则构成严重失职,该行为的严重性远超过普通员工的人际纠纷。同理,安全监管人员对下属的多次违规作业不闻不问、疏于管理(如陈某案),其失职直接关乎安全生产这一重大法益,因此被认定为“严重失职”并导致合法解雇。

其次,行业与工作场所的特殊风险会显著放大违纪行为的危害性。行为的严重性必须结合其发生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在普通办公室偶尔浏览无关网页,可能属于轻微违纪或一般违纪;但同样的行为若发生在化工、石油、燃气等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业,或在加油站、仓库等特定场所,任何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吸烟、违规明火作业),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失,也因其蕴含着即刻且巨大的风险,而通常被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是因为此类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该行业岗位所要求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规章制度中对此类行为的严格处罚(如“一次即开除”)在司法实践中因其与防止重大公共安全风险的迫切需求相匹配而被认可为合理。

(四)行为影响范围与可补救性

裁判者还会综合考量该违纪行为的影响范围及后果是否具备可补救性。若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信任基础彻底破裂,或对其他员工产生明显的示范性、扩散性影响,即便损失尚不巨大,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反之,如行为影响范围有限,且通过纠正、赔偿、内部处分等方式可以有效修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则相对较弱。

(五)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

一般而言,故意违纪(如营私舞弊、打架斗殴、恶意破坏)通常比过失行为(如一般性工作疏忽)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容易被认定为“严重”。

若劳动者明知其行为违反公司利益或规章制度,仍出于谋取私利、规避监管、报复单位等目的实施,其违纪行为的可责性与严重性评价将显著提高。反之,若行为系过失导致,且不具有明显可预见性或恶意,则直接认定为严重违纪的难度较大。

(六)事后态度、补救行为与既往表现

除以上列举的因素外,裁判者还会将劳动者的事后态度及既往表现纳入考虑。

一方面,劳动者在违纪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亦是司法裁量中的重要考量因素。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采取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对其行为严重性的评价;反之,拒不配合、隐瞒事实、转移或毁灭证据的,往往会强化违纪行为的负面评价。

另一方面,对于长期表现良好、首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员工,裁判者通常更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应优先适用警告、处分等较轻管理手段;而对于多次违纪、屡次被处分仍未改正的员工,其后续违纪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对同一违纪行为已作出处理(如警告、罚款)后,不得再以同一违纪升级至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结语

综上,“严重违纪”的认定,并非对某一行为是否“看起来很严重”的直觉判断,而是一个高度依赖制度基础、行为事实与裁量因素的综合评价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将围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岗位与行业风险、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及既往表现等因素,综合衡量该行为是否已经动摇劳动关系赖以存续的信任基础。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存在过错即可当然成立,而是需要能够说明:该行为为何在特定制度、岗位与风险背景下,已经不适宜通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加以修复。反之,若解除决定脱离规章制度基础,或忽视行为的具体情境与可补救性,即便员工确有违纪,亦可能因“严重性”不足而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严重性”并非一个可以被简单定义的法律概念,但其裁判逻辑并非不可预期。回归裁判思路、尊重个案差异、避免结果导向式的事后评价,正是企业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把握的边界所在。

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分析,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电话联系。

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