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条文确立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全面加速到期制度,同时赋予债权人与公司并列的请求权主体地位。但条文回避了一个核心问题:**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是归入公司财产,还是直接向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清偿?**自施行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规则”两种对立立场,至今未有定论。

法条的文义与立法选择

“提前缴纳出资”的缴纳对象是公司。

在认缴制下,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出资之债:股东是债务人,公司是债权人。加速到期改变的是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不改变义务的相对人,股东的出资义务相对人是公司,这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当然推论。第54条在2023年修订过程中经历了多次表述调整。

最终文本选择了“提前缴纳出资”,而非《九民纪要》第6条使用的“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缴纳出资”与“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指向不同的法律效果:前者是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后者是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立法者选择前者而非后者。

李宇教授在《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出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之误区与新〈公司法〉之否弃》中进一步指出,新《公司法》第54条及相关规定“已排斥《民法典》上代位权直接清偿效果规定的适用”,债权人无权对股东提起代位权诉讼而请求其向自己缴纳出资。在这一解释框架下,第54条赋予债权人的是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权利,债权人行使的是公司对股东的权利,而非债权人对股东的独立权利。

支持入库规则的四项论证

其一,法律文义第54条使用了“提前缴纳出资”的表述,缴纳对象是公司。司法实践不应突破立法的文义边界。

其二,公平清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加速到期的出资直接清偿给最先起诉的债权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保护对象是公司债权人整体,而非个别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

其三,公司制度的系统性约束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为前提。要求股东直接向个别债权人清偿,是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之间打开直接通道,在法理上更接近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兰迪律师事务所叶云开律师在《从两则案例看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股东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即使加速到期,也不应视为股东存在对公司出资之债的侵权故意,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到期未缴股东,与适用第54条加速到期的未届期股东,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本质区别。

其四,直接受偿规则下的执行困境如果采直接受偿规则,多个债权人可能在不同法院分别起诉并各自获得胜诉判决,导致股东实际承担的出资总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模拟场景:A公司对甲、乙各有100万元到期债务,股东B认缴出资100万元未届期限。甲在甲法院起诉,乙在乙法院起诉,两院均判令股东B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法院先行执行到位100万元后,乙法院对股东B继续执行,股东B如何救济?入库规则下,股东出资先归入公司财产,再按债权比例或执行顺序分配,上述问题自然消解。

支持直接受偿规则的核心论证

直接受偿规则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该条文在立法层面明确放弃了代位权行使效果上的“入库规则”。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在公司未行使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相契合。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是一般法,公司法如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但新公司法对出资归属未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法律适用方法,此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刘贵祥专委在《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中系统论证了直接受偿的合理性。其指出,民法典第537条对代位权入库问题已经明确,新公司法第54条与民法典代位权规定契合。

即使名义上要求“先入库”,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在执行阶段实现同样的直接清偿效果,入库规则增加的是程序成本,而非实质性的权利保障。从诉讼动力角度,债权人是主张股东出资责任最积极的主体。如果债权人历经诉讼取得的仅是“归入公司”的结果,自身债权可能无法足额受偿,还额外承担了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权配置的目的将被架空。

同时,直接受偿规则与破产程序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或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即应将其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权威观点的格局

在实务层面,多个权威来源均指向直接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丁俊峰法官明确:

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应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办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25年6月)中依此意见执行。

刘贵祥专委在前述文章中从代位权制度、诉权保障、破产程序衔接等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但并非所有权威来源都认为应直接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的表述存在前后矛盾:第257至258页认为,股东将出资直接交付公司与在应当出资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均属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倾向于直接受偿立场。而第260页在辨析第54条与《九民纪要》时又指出,第54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实行入库规则”,与《九民纪要》规定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给付”不同,其实质上又是认为按现行法,应采入库规则。

在学术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长华教授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中支持直接受偿: 只要公司没有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诉请股东将提前缴纳的出资用以直接清偿公司债务。

中国政法大学黄忠顺教授在《论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程序法视野下的〈公司法〉第54条解释论》中提出了“代位保存权”的解释框架:

债权人根据第54条行使的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代位保存权,直接效力是要求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但债权人可以合并行使第54条的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民法典第535条的代位请求权以及第537条的直接受偿规则,最终实现对股东的个别受偿。

案例中的两种裁判

2024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法加速到期规则案件。债权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李某申请追加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西城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判令股东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4)浙0481民初3982号案走向了另一方向。

海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应利益应归于公司财产”。(2024)黔0181民初5597号案中,清镇市人民法院在说理部分明确: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认缴但未到认缴期限的出资也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的出资应首先归入公司。两类判例的核心差异在于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情形下,法院适用入库规则以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非破产情形下,法院倾向于直接受偿。

征求意见稿的制度设计

2025年9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设置了“公司诉权优先”机制:

公司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方可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债权人的诉权被置于公司诉权之后,体现了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尊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在专题分析中指出,征求意见稿“在吸收直接受偿效率价值的同时,对其进行了关键的矫正:通过设置公司诉权优先、证明标准客观化等规则,将制度重心回调至公司资本的整体维护与全体债权人的潜在公平之上”。正式稿的内容仍可能调整。无论最终文本如何,完全纯粹的“入库规则”或完全自由的“直接受偿规则”均不会成为唯一的制度选择。

结语

法律文本层面,第54条的文义指向入库规则。司法实践层面,直接受偿规则在非破产情形下占据主流,法答网答疑、刘贵祥专委文章和广东高院解答均支持这一路径。但《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的内部矛盾、入库规则判例的存在以及征求意见稿的折中设计,均说明定论尚未形成。

对于当前的实务操作,债权人通过诉讼直接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最有效的路径。即便是支持入库规则的立场,也承认债权人可以在诉讼中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实现实质上等同于直接受偿的效果。入库与直接受偿之争,在相当程度上是程序路径之争而非实体权利之争,两种路径最终指向的,都是股东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填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缺口。

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这一问题的答案将以更明确的形式固定下来。

参考资料

  •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律适用》2024年第6期
  • 李宇:《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出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之误区与新〈公司法〉之否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第97-116页
  • 王长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载《法商研究》2025年第2期
  • 黄忠顺:《论提前缴纳出资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方式,程序法视野下的〈公司法〉第54条解释论》,载《当代法学》2025年第4期
  •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2024年8月29日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25年9月30日发布)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25年6月23日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第257-260页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李某诉张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2024年7月1日)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杜某诉翟某、刘某、钱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2024年7月1日)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4)浙0481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书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4)黔0181民初5597号民事判决书
  • 叶云开:《从两则案例看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与适用》,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官网,2024年8月20日
  • 顾巍巍、聂真璇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实施逾一年四大实务问题梳理》,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官网,2025年12月16日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债权人保护的强化与界限:聚焦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司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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