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李浩然律师

游戏账号、皮肤、道具到底是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归属

游戏账号、皮肤、道具到底是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归属

游戏账号在二手交易平台标价数万元、单次活动充值数千元的情形并不少见。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507.89亿元,用户规模6.83亿人。与高额投入相对的,是用户协议通常载明:账号与虚拟财产归运营方所有,用户仅获得个人、非转让的使用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包括账号封禁、游戏停服、账号交易、继承与财产分割等,各场景的处理规则并不相同。本文按六个常见场景,梳理相应规则、裁判口径与实务要点。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未界定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具体保护有赖于其他法律规定与司法适用。近年各地法院的裁判大体呈现一条路径:不先解决属性定性,而按场景就三个操作问题作出判断,即归属、可处分性与价值。

一、行业事实与协议安排

虚拟财产争议的起点在其存在形态。游戏内物品的形态与用户协议的内容,决定后续争议的类型与处理方向。

(一)虚拟物品的三种形态

游戏内虚拟物品大致分为三类,形态不同,争议类型亦不同。

第一类为消耗型道具。点券、元宝、金币等游戏内货币,以及体力、入场券、抽卡次数,属此类。其特征是消费一次即灭失,价值随使用完毕。为体力、入场券充值并使用的,该部分对价已随服务提供而实现。

第二类为资产型道具。皮肤、装备、稀有卡牌、角色坐骑等长期留存于账号、可反复展示使用的物品属此类。此类物品构成账号交易与二手交易的主要对象。

第三类为账号本身。账号兼具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身份信息包括昵称、好友、战绩、实名认证、聊天记录;财产内容包括道具、充值余额、未消费点券。账号既是用户的资产凭证,也是用户与运营方之间服务合同的载体。其双重属性在继承、分割场景中具有直接意义。

将三类物品区分开来,是分析的第一步。 消耗型道具的争议集中在停服退费,资产型道具的争议集中在交易、继承与分割,账号的争议集中在封禁、实名与转让。

三类形态对应的举证难度不同。消耗型道具的价值已随使用实现,主张返还的空间有限;资产型道具可折算、可识别,争议双方较易举证;账号混同身份信息,主张与举证均须先区分可主张部分与受人身属性约束部分。

(二)用户协议的三项基础条款

各游戏用户协议的结构基本一致,可概括为三项内容。

第一项,账号与虚拟财产所有权归运营方,用户仅取得个人、非转让的使用权。该项定位是运营方处理封禁、停服、禁止转让情形时的主要依据。

第二项,禁止用户转让、出借、出租账号或道具。该约定直接针对账号买卖,是判断账号交易效力时首先涉及的条款。

第三项,用户违规(使用外挂、多开账号、运行第三方程序、倒卖牟利)的,运营方有权封停;游戏停服、终止运营的,按约定方式处理。

上述条款并非当然有效。用户协议属格式条款,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的审查。提供方对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依照第497条:

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条款的效力判断,取决于其在协议中的位置、平台提示说明的程度以及有无公平替代安排。

第497条所列情形在游戏场景中常见有两种:一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运营方责任、加重用户责任,如费用承担与责任分配明显失衡;二是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如否定用户对已充值、未消费部分的权利。

(三)实名注册与账号的身份关联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5条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落实实名注册,要求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并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设置时段限制。

实名制产生一项后果:账号与特定自然人身份绑定。账号因此不仅承载财产内容,亦与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关联。此为继承、分割场景中“账号与人的关联”的规范前提,也说明多账号、租号、卖号被运营方重点限制的原因,即账号脱离实名后,实名认证与防沉迷机制难以落实。

在继承、分割争议中,法院通常先确认账号实名认证的主体,再判断归属。实名认证信息是判断账号与特定人关联最直接的证明材料,对当事人而言系重要证据。

行业中存在两种需重点关注的常见形态。工作室,指通过批量注册账号、使用外挂脚本、代练、倒卖游戏内虚拟财产等方式牟利的组织或个人,是运营方重点治理对象,也是后文账号交易无效分析中的关键变量。代充,指以低于官方定价的方式为账号充值,通常借助程序漏洞、虚拟货币或跨区低价渠道,刑事案件中常作为变现手段。

此外应区分用户协议项下的相对方。用户通常直接与游戏运营方订立用户协议,运营方为合同相对人;版号所示出版方、应用商店等渠道商一般不因用户充值而成为合同相对人,但涉及版号违规、渠道政策事项的,可分别向出版管理部门反映或依渠道规则处理。

实务落点:审查用户协议的三步法。处理与游戏账号相关的咨询,先审查协议:第一步,查看所有权与使用权条款,确认用户享有的权利性质;第二步,查看禁止转让条款,判断行为是否被禁止及禁止的正当性;第三步,查看封停与停服条款,确认运营方保留的单方处置权及申诉安排。上述步骤完成后,争议类型一般可对应后文相应场景。

二、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27条的原则性规定

(一)引致条款及其限度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位于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章,属引致条款:保护的有无与范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条文未界定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或某种权利,亦未设定可直接执行的请求权。

对比可见其精简。民法典对物作了定义,对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分别设专编或专章,对网络虚拟财产仅规定上述引致条款。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权利属性,属性定性交由解释论与司法处理。

条文留白的后果有二。其一,各地法院缺乏统一的上位依据,只能借助合同、侵权、物权等既有制度按场景处理,同类问题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其二,裁判重心相应落在用户协议、投入与取得方式、数据与财产属性等具体事实上。后文六个场景的取舍即源于此。

(二)立法策略与司法处理路径

该条表述克制的理由,在于学界与立法机关长期就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物、属物权或债权存在分歧。立法最终采取的原则性规定加下位法、单行法具体化的策略。属性争议未由立法解决,解释论与各地人民法院按场景处理。

就案件处理而言,属性定性的意义主要在理解层面;对结果影响较大的,是场景对应规则及当事人证据。

实务落点:接受咨询先问三项。第一,主体:主张权利者身份、账号实名主体、出资与投入主体;第二,财产形态:争议对象属消耗型、资产型或账号,形态决定适用规则;第三,平台规则与证据:争议发生时的用户协议版本、充值记录、道具清单、封停或停服通知是否留存。

三、裁判口径:六类争议场景的分析

(一)账号封禁:以条款依据和违约事实为限

在案例口径下,用户存在严重违约(多账号、第三方程序、倒卖牟利)情形的,运营方封停通常被认定为合理。 封停成立须同时具备两项条件:用户协议载明封停条款,运营方有事实依据证明用户违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30号(王某诉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用户因严重违反用户协议(多账号、运行第三方程序、出售虚拟财产牟利),运营方作为游戏环境管理者采取封停属于合理措施,自身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驳回用户关于侵权赔偿的请求,二审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边界同样重要:协议无对应禁止条款,或运营方不能证明用户违约事实的,封停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封停须以条款依据与事实为前提;协议无条款、无事实支持的封停,是用户主张权利的重点情形。

就举证而言,运营方主张封停合理,应就违约事实举证;用户主张封停违法,应证明封停无条款依据、无事实支持,或措施明显过重、未提供申诉机会。封停通知载明理由及协议对应条款,是判断封停成立与否的关键材料。

(二)游戏停服:已消费与未消费部分的区分处理

该案口径下,游戏停服后已消费部分通常难以退还;未消费部分(未使用游戏币、未失效服务)主要依托监管趋势与平台自律,本文检索范围内未见可直接援引的生效判例。 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消费。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三国志名将传》停服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用户已享受相应游戏服务的,视为已获得对价,该部分已履行完毕,用户无权要求退还已消费款项。

已消费与未消费应区分处理。已消费的充值,法律上接近已购买并消耗的服务,再行主张退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未消费的充值、未失效的服务,性质为已预付未兑现,存在退还或补偿的空间。监管已就终止运营与虚拟财产保护公开征求意见,方向为按购买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未使用部分,但该文件尚未正式出台,退还并非现行生效规则;主张时应以预付款未兑现及格式条款审查为依据。

用户主张未消费部分,应证明:其一,充值发生在停服公告之前,对应未使用的游戏币或未失效的服务;其二,停服后运营方未提供合理置换或退还安排。运营方以“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抗辩的,仍应按格式条款审查其效力。

(三)账号交易:自然转让与经营性交易的区分评价

账号买卖是六个场景中裁判较为完整、最能体现按场景定性的情形。

(2024)沪0115民初65232号案确立的口径下,普通用户之间的账号转让通常被认定为服务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受用户协议“禁止让与特约”的当然约束;涉“网游工作室”的经营性买卖,架空防沉迷、损害运营方与其他用户权益的,合同可能无效。

主案例为王某诉余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沪0115民初6523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该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发布,获评2024年度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

法院认定的核心在于区分两类交易。普通用户之间转让账号,性质为用户将对运营方享有的服务权利义务整体移转,属概括转让,用户协议中的禁止让与特约在自然交易场景下不当然发生约束力。涉网游工作室的买卖,以批量账号、外挂脚本、代练等经营性手段运作,架空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运营方经营权及其他用户权益的,违背公序良俗,交易合同应认定无效。

禁止让与特约本身并非当然无效:运营方基于账户安全、反外挂、防沉迷等目的设定转让限制,属意思自治与正当管理范畴;该案否定的,是特约在普通用户自然转让场合的当然约束力,并非条款本身。判断一笔交易,应着眼于其性质与后果,而非仅以买卖行为本身论。普通用户转让自有账号与工作室批量囤号倒卖,适用不同评价路径。

该案的决定性事实为两处:交易主体是否属工作室性质,交易是否架空防沉迷并损害运营方或其他用户。

(四)账号继承: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与变更协助

按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该案(法院案件播报口径)的认定,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用户依协议享有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可以继承;人民法院可以判令游戏公司协助继承人变更实名认证。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游戏账号及其中的道具、充值余额,属个人合法财产,具备作为遗产继承的基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87个游戏账号继承案(陈某诉某游戏公司)中,法院认定:涉案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依用户协议,用户对账号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可以继承;判令游戏公司于15日内协助继承人办理实名认证变更。

边界在于双重属性。账号内含可继承的财产利益(道具、充值余额、未消费点券),亦含与死者身份、社交、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可继承的为财产利益部分;人格利益、隐私相关部分,通常由有特定关系的继承人继承,他人主张可能受限。法院判决协助变更实名认证,反映继承须处理账号与实名绑定的程序事项。

办理继承时,继承人应向平台提交实名信息、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平台依协议或规则协助变更;平台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继承人可依继承权及虚拟财产相关规则主张权利。对不能继承的人格利益部分,由平台依法删除或封存较为妥当。

(五)离婚与财产分割:投入与取得方式的判断标准

在上述典型案例口径下,账号登记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装备、账号的归属按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形成当前形态的程度以及取得方式判断,登记在谁名下不当然决定归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55号(刘某诉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游戏装备具有财产利益属性;账号登记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以双方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形成当前形态的程度及装备取得方式综合判断归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返还14件装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断要素为两项:谁承担投入,以及财产的取得方式(充值购买、活动获取或他人赠与)。登记状态仅为形式外观,登记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以实质投入为准。

分割处理上,人民法院综合装备、账号的形成成本、当前价值与增值,考量各方贡献,决定原物归属并折价补偿或变现分配。装备、账号通常难以实物分割,折价补偿较为常见,价值参考充值与交易记录折算。

(六)刑事定性:数据罪路径与财产罪路径

虚拟财产争议不限于民事。以程序漏洞盗取游戏币并低价代充的,可能构成犯罪,罪名定性存在两种路径。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将“盗取游戏币再代充”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据罪为案例库现行口径。

入库案例《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案号(2023)粤0106刑初748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判决,入库编号2024-04-1-252-003。行为人利用运营方游戏软件的程序漏洞,非法获取游戏币“元宝”,再低价对外代充变现。人民法院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为该行为主要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而非传统财产利益,损失数额以运营方核算为准。

该定性在实务与学界存在异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网络域名”这一虚拟财产认可其财产属性,认为可以盗窃罪论处,属另一路径。该案对象为网络域名,与游戏账号、道具在形态与流通性上存在差异,类推适用须具体分析。学理上亦有主张虚拟财产可解释为刑法上“财物”、按盗窃罪等财产犯罪处理(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法学》2015年第5期)。两种路径的分歧,即第四节所述学理之争在刑事侧的体现。

界定罪名的意义在于:其一,行为侵害的是数据安全还是财产秩序,直接影响罪名与量刑;其二,代充的购买方、提供帮助的第三方,可能作为共犯被追责。实务判断是否入罪,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与情节是量刑变量。按该解释衡量情节严重时,考虑获取数据条数、违法所得与造成损失,损失通常以运营方核算为准。用户正常使用账号、未利用漏洞或破解程序的,一般不涉刑事风险;主动利用漏洞、批量操作或参与代充牟利的,可能被纳入共犯范围。

实务落点:场景、结论与关键依据对照。六个场景合并如下表:

场景结论方向关键依据
封号严重违约封停可认定为合理用户协议封停条款与违约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30号)
停服已消费难退;未消费依托监管趋势与平台自律广州互联网法院《三国志名将传》案
账号买卖普通用户间有效,工作室交易可能无效(2024)沪0115民初65232号
继承财产利益可继承、可协助变更实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87个游戏账号继承案
离婚/分手按投入与取得方式判断归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55号
刑事数据罪路径(案例库);财产罪路径(检例第37号、张明楷主张)(2023)粤0106刑初748号(案例库)

四、权利属性争议与司法处理路径

司法处理多年仍无统一定性,原因主要在学理层面,目前并无通说。

民事领域,对虚拟财产属性的主张大致分四类。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通过解释归入“物”或“准物”,适用物权规则(沈健州《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债权说认为用户仅享有请求平台持续提供服务的债权,不享有绝对性财产权,相关交易均属债权转让(李逸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在物权、债权之外,另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独立于物权、债权的财产支配权(谢潇《超越物债区分原则:论作为财产支配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另一种主张相对化,认为其并非固定客体,属性随所涉法律关系变化(王华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7期)。

刑事领域存在两条路径:一方主张按财产犯罪(盗窃罪)处理(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法学》2015年第5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7号持此方向;另一方与人民法院案例库一致,主张按计算机、数据类犯罪处理。

上述分歧的要点,首先在解释路径: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主要是解释路径选择,在规则适用层面才见差异,对现实利益的直接影响有限。司法已在六个场景绕开属性之争:继承看用途,离婚看人身专属性,刑事看法益落在数据还是财产,交易看格式条款效力。学理关注定性,实践按处理路径分类作答。

因此,关于“账号是谁的”的各类说法存在冲突,其原因多为立场不同而非事实对立:从物权、从债权或从否定属性出发,结论自然不同。阅读相关文章时,先判断其所持立场及针对场景,再考虑结论能否移用。

五、实务要点

(一)用户:可主张与难以主张的事项

封号:以申诉为主。第一步,审查协议,确认是否触发封停条款;第二步,收集充值记录、实名信息、封停通知,要求平台书面说明封停依据;第三步,平台无依据或措施明显过重的,可提起合同或侵权之诉。有明文条款且违约事实清楚的,用户胜诉空间有限。

停服:区分已消费与未消费。已消费部分原则上难以请求退还;未消费的充值、未失效的服务,凭充值记录与道具余额主张按比例退还或置换。两类证据应分别留存。

买号被骗:先定性再主张。普通用户间转让自有账号,合同通常有效,但存在禁止转让特约及后续使用受限的风险;涉工作室的经营性买卖,架空防沉迷、损害运营方或他人的,合同可能无效,可主张返还价款。购买时应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账号信息。

继承与离婚:材料先备齐。核心材料包括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充值记录、道具与皮肤清单、取得方式证明(充值、活动、赠与)及与死者或配偶的关系证明。继承情形另需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离婚情形需证明实际投入的转账、聊天与游戏内记录。

(二)企业与平台:条款设计与合规要点

所有权与使用权表述应清晰。用户协议应载明虚拟财产归公司所有、用户取得个人非转让的使用权,避免权属表述不清致使用户误认有处分权。

禁止转让条款应留出边界。不作区分的一律禁止,在普通用户自愿转让情形下难以成立,亦与法院“概括转让不受当然约束”的口径相抵;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区分个人转让与经营性工作室交易,将防沉迷、账户安全与运营秩序作为限制的正当理由,重点限制后者,并将架空防沉迷、损害其他用户设定为无效事由。

封停分级与申诉机制。封停条款不宜一律永久封禁,可按违约程度分设梯度,并明示封停依据、保留申诉通道。

停服补偿与数据处置。停服前明确未消费部分、未失效服务的退还或补偿方案,按比例以法定货币返还;同步说明账号数据的保留、迁移与删除安排。

账号继承与实名变更流程。用户协议可载明账号继承、继承人凭材料申请实名认证变更、办理时限与材料清单。

(三)代理律师:证据清单与请求权基础

证据清单模板。完整的争议证据包建议包含六项:充值记录(支付流水、充值明细);账号实名信息;道具、皮肤清单(游戏内截图、道具列表);用户协议与平台规则(留存争议发生时的版本,而非当前版本);平台变更通知(规则修订、服务调整、封停或停服通知);沟通记录(客服对话、封停通知、申诉往来、交易聊天)。

请求权链设计。承接案件先确定请求权基础:依用户协议主张违约,依平台过错主张侵权,或主张虚拟财产对应的权利请求返还、确认效力。按“归属、可处分性、价值”三项组织:归属,看投入、取得方式与实名登记;可处分性,看协议禁止条款及格式条款审查结果;价值,看充值与交易记录折算或第三方评估。

此类争议常涉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请求权竞合,有时亦涉及数据、个人信息与隐私。起诉前按用户协议、充值记录、道具清单、平台规则四条证据线梳理,再比较违约与侵权路径,选择举证成本较低、实现效果较好者。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第496条、第497条、第1122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85条(第2款、第3款为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增补)。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5条(2020年修订)。
  5. 王某诉余某、杭州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沪0115民初6523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6. 陈某睿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23)粤0106刑初748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4-1-252-003。
  7. 《游戏运营公司封禁游戏玩家账号行为性质的认定》王某诉某科技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30号(案号未公开)。
  8. 《关于网络游戏装备权益归属的认定》刘某诉马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第155号(案号未公开)。
  9.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87个游戏账号继承案(陈某诉某游戏公司,法院案件播报)。
  10. 《三国志名将传》游戏停服纠纷案,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开报道与律所解读)。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
  12. 沈健州《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
  13. 李逸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交易关系研究》,《清华法学》2023年第3期。
  14. 谢潇《超越物债区分原则:论作为财产支配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15. 王华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研究》,《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7期。
  16. 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法学》2015年第5期。
  17. 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国内实际销售收入3507.89亿元(同比+7.68%),用户规模6.83亿人(同比+1.35%)。
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