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李浩然律师

社会热点 | 深圳水贝杰我睿黄金“预定价”交易案:经济犯罪定性、识别与维权

01 引言

2026年5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发布通报:依法对深圳市杰我睿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冶金业有限公司及张某腾等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全量调取涉案数据。至此,自2026年1月爆发的杰我睿兑付危机,在历经三个多月的行政处置后,正式转入刑事程序。 图片 回溯时间线:

02 规则定性:黄金预定价交易涉罪的法律框架

(一)黄金预定价交易的业务本质

所谓黄金预定价交易,是水贝黄金市场近年兴起的一种交易模式。下游商家或散户投资者向“料商”(黄金原料供应商)缴纳相当于黄金实际价格约2.4%至3%的定金,即可锁定金价。具体操作分为两个方向:

(二)五罪框架:同一外观下的罪名谱系

黄金预定价交易并非对应单一罪名。根据业务模式的具体构造、资金去向和主观目的的不同,可能落入以下五个罪名的规制范围:

(三)监管红线:深圳十部门的“六禁”清单

2026年2月13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黄金市场经营行为的公开提示》,对黄金经营企业划定六条禁止性红线: 一、企业黄金业务禁止性行为

1.不得违规开展黄金预定价交易、杠杆交易、延期交易等非法黄金交易活动,如通过微信群或小程序、APP、网站等互联网平台,以黄金回收和预定价买卖料名义,允许客户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锁定一定重量黄金的价格,后随金价波动按价差结算,允许平仓离场,未实际开展黄金实物交割。

2.不得违规开展以黄金托管、租赁、回购等为名义约定给予客户固定收益回报“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活动。

3.不得违规开展黄金委托投资等活动,如诱导消费者购买黄金实物后,不提取实物转而开展黄金委托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4.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等渠道违规宣传、开展黄金产品销售业务,不得通过各类软件、APP及小程序开展非法黄金交易活动,不得开发、兜售非法黄金交易软件、APP或小程序,不得为非法黄金交易软件、APP或小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5.不得冒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身份,或对商品销售状况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严禁使用“黄金会大涨”“买金赚大钱”等绝对化用语,不得夸大产品价值或投资回报。

6.不得用非贵金属材料冒充纯金等贵重材质,严禁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在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该提示同时明确个人“两禁”: 二、个人黄金业务禁止性行为

1.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黄金预定价交易、以黄金为名义的非法集资、非法黄金委托投资等各类非法交易活动。

2.不得开发、兜售非法黄金交易软件、APP或小程序,不得为相关非法黄金交易软件、APP或小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不通过各类软件、APP及小程序参与非法黄金投资行为。

符合资质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正规渠道参与黄金ETF、黄金期货交易。个人可通过正规金店或银行购买黄金实物,在银行购买黄金积存产品或以黄金为标的的理财产品。 这份文件联合发布部门涵盖金融监管、市场监管、证监、公安、商务、工信、网信、通管等黄金交易涉及的全部监管条线,实际上划定了深圳黄金市场合规经营的边界。杰我睿案正是在这一监管框架下进入刑事程序。

03 争议点拆解: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一)变相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界分

这是黄金预定价交易定性面临的第一个核心问题。交易平台通常主张其从事的是“现货延期交收”或“预购”业务,系合法现货交易;控方则主张其本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应纳入非法经营罪规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系《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认定变相期货交易采用“目的要件+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标准:

(二)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分

2025年10月,深圳水贝三家黄金珠宝公司因开展“非实物黄金对赌”业务,被以开设赌场罪查处。这一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细分:同为预定价交易,内部存在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对应不同的罪名。根据金州(深圳)律师事务所郭磊律师对第一财经的分析,三种模式如下:第一种,“正向对冲”。客户做多,平台同步在市场中对冲多单;客户做空,平台对冲空单。平台赚取的是手续费和点差,不承担市场风险。此种模式下,平台的实质是未经批准经营期货经纪业务,较大概率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第二种,“反向对冲”。客户做多,平台做空,双方形成对赌关系。平台与客户站在交易的对立面,客户盈利即平台亏损,反之亦然。此种模式下,交易的射幸性(结果取决于偶然性)显著增强,可能涉嫌赌博罪。第三种,“捏单”。平台不实际对冲客户的任何订单,直接在内部系统中设定价格和交易结果,与客户直接对赌。客户看到的交易界面、价格波动、盈亏数据均为平台预设或操控。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2025年10月11日发布的行业警示函对此表述为“以经营黄金为名,实际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非实物黄金对赌’业务”。此种模式在公安机关看来,客户盈利与否完全依赖市场随机波动,符合赌博行为“射幸性”的特征,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在上述三种模式的罪名区分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案)提供了关键的裁判规则。该案明确:以“二元期权”名义开展交易,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仅与特定时间点价格方向挂钩,且“买定离手、不可止损止盈”的模式,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属于赌博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裁判规则对黄金预定价交易中“捏单”模式的定性具有直接参考价值:如果平台的交易结果完全取决于随机性的价格方向判断,而非基于真实的期货交易机制,则业务的射幸性已使其脱离了“交易”范畴,进入“赌博”的规制范围。三种模式的区分,前置条件是查明平台的真实交易记录和资金流向。这正是警方通报中“已全量调取涉案数据”的关键意义所在:只有通过穿透式审查,才能确定涉案公司究竟采用了一种模式还是多种模式的混合,进而确定罪名方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分

在黄金投资爆雷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是实务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列举了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八种情形: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34-004,即青岛金某金行集资诈骗案)提供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典型示范。该案中,刘某、李某自2015年至2022年经营“金某金行贵金属有限公司”,以“黄金延期交付”为名开展业务:客户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定数月后提货,到期不取则由公司“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二人通过电话推广、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检察机关通过资金流向分析,认定正常黄金饰品交易仅占集资款的4%,90%以上集资款用于返本付息(庞氏骗局),其余资金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产、汽车等个人消费,加之案发前销毁全部财务数据,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提起公诉。 2024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30万元。2025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注重从融资项目的真实性、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陕西汉中罗某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25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典型案例)。罗某华自2013年至2015年通过成立黄金资产管理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通过分发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讲、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公开宣传,将投资者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公司不带走,按月付息。累计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罗某华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该案之所以定“非吸罪”而非集资诈骗罪,核心在于未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未被主要用于挥霍或转移。回到杰我睿案,最终罪名取决于公安机关对资金流向的查证结果。需重点关注以下事实方向:

(四)民事违约与合同诈骗的界分

对单个投资者而言,面对平台的兑付困难,一个基础性问题是:这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合同诈骗?《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案例(黄金章诈骗案)确立了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三项标准。首先是欺骗内容。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诈骗犯罪则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其次是欺骗程度。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的程度,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则可能只构成民事欺诈。最后是欺骗结果。也可以从主观上理解为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谋取的不是民事行为的对价利益,而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使行为人有表面上的“履约”行为,也只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对方的行为,是为了犯罪的顺利实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1-167-003,李某胜合同诈骗案,再审改判无罪)进一步细化了判断标准: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签订合同,客观上具备履约能力,并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虽未全额支付货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辩理由的正当性,也不存在挥霍、隐匿财产等情形的,不能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入库案例(编号:2025-18-1-167-001,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同样强调: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将上述裁判规则适用于黄金预定价交易场景:如果平台自始不具备按约定交付黄金的能力或意愿,资金到账后即被转移、挥霍或用于借新还旧,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平台确实从事了部分黄金实物交易,因市场风险导致兑付困难,则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但从杰我睿案的清偿方案(2折至4折)和警方以“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来看,该案已明显超越单纯的民事违约范畴。

04 处理逻辑:裁判规则与程序选择

(一)罪名竞合的处理

黄金预定价交易案件中,同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既未经批准从事变相期货交易(非法经营罪),又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部分资金被转移挥霍(集资诈骗罪)。此时涉及罪名竞合的处理。在刑法理论上,非法经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通常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需区分的是,如果不同阶段的资金吸收行为分别具有不同的主观目的(如早期用于经营、后期转移挥霍),则可能对不同的行为阶段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释〔2022〕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救济的关系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实务问题。在刑事程序启动后,投资者能否同时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专委阐释:因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同时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竞合型刑民交叉),一般遵循“先刑后民”处理原则,民事权利救济通过刑事追缴退赔实现,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不同事实、相同当事人,或同一事实、不同当事人分别涉及刑事、民事责任的(牵连型刑民交叉),采取“刑民并行”原则,分别受理,分开审理。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实践中的处理更趋保守:刑事案件立案后,法院对投资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一般不予立案。这意味着杰我睿案的大多数投资者,民事救济的主渠道将依赖于刑事诉讼中的追缴退赔程序。但存在一项重要例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502-001)裁判要旨明确: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深圳市律师协会操作指引也确认: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退赔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这一例外在杰我睿案中具有特别的实务价值。第一财经调查已披露,古玉林、任俊东、李亚娟、巩复青等多个个人账户被用作客户收款及付款账号;与杰我睿注册地一致的晴翎珠宝(股东为李亚娟和林竽晴)也参与了向投资者付款。如果后续审计报告或公安机关侦查证实这些个人账户和关联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资金转移或共同侵权,投资者可以对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路径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主张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前提是证明股东或实控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主张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就同类案件的退赔实际受偿比例而言,盈科律师事务所援引的统计数据表明,非吸案件的挽损比例从5%到65%不等,但绝大多数在20%及以下。具体案例中,“黄金钱包”案退赔比例超过20%,“金开利”平台案约16.19%,“草根投资”案第一次退赔约8%。投资者对此应有合理预期。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划分

杰我睿案涉及多家公司主体(杰我睿珠宝、龙冶金业、晴翎珠宝、杰我睿供应链等)和多名自然人(张某腾、陈长林、林泽俊、李强强、古玉林、李亚娟等),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划分是另一重要维度。《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法释〔2022〕5号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实现了统一。公安机关同时追究杰我睿和龙冶金业两家公司,以及张某腾等个人的刑事责任,表明侦查方向涵盖单位犯罪和个人责任两个层面。对投资者而言,多主体追责有助于扩大追缴退赔的财产池。

(四)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以下同类案件的量刑结果可供实务参考:

05 实务提示:识别清单与维权路径

(一)五问识别清单

对于律师同行在接待涉黄金交易咨询时,以下五项审查要点可帮助快速判断客户是否卷入经济犯罪陷阱:第一,是否存在保证金杠杆?  正常的黄金现货交易,定金比例通常不低于10%至20%。如果客户仅需支付2%至3%的金额即可锁定全额黄金,杠杆超过40倍,即为变相期货交易的强信号。第二,是否允许对冲平仓?  现货交易的目的是取得实物黄金所有权。如果交易机制允许客户在到期前通过反向操作了结头寸、无需实际交割即可赚取差价,则业务实质已偏离现货交易。第三,是否承诺保本付息?  如果平台以“托管”“租赁”“回购”“延期交付”等名义,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或支付固定收益,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无论以何种商品为名义载体。“四性”要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全部满足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四,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  通过社交媒体(小红书、微信)、电话推广、推介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招揽客户的,满足“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入库案例(2024-03-1-113-001,陈某先案)明确:口口相传若明知信息向社会扩散而放任默许,也构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第五,平台是否具备从事期货或金融业务的法定资质?  黄金期货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等法定场所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场外黄金期货交易均属非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02号裁定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无论交易平台如何命名其业务(现货延期、预购、托管等),只要交易机制符合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对冲平仓、保证金杠杆等核心特征,就应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相关合同因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维权路径选择

1. 刑事途径(主要途径)

杰我睿案已进入刑事程序,投资者应尽快完成报案。罗湖分局提供了三种等同于亲临报案的途径:第一,线上报案,关注“深圳经侦”微信公众号,在“警民互动”菜单栏登记;第二,电话报案,拨打0755-84460415或0755-84460416专线;第三,邮寄报案,将报案材料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万达丰大厦一楼罗湖分局经侦大队,收件人:杰我睿专案组,邮编518000。投资者也可选择就近在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会将材料移交至罗湖分局。报案材料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平台账户截图)、与平台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如有)、与平台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平台宣传材料截图(含保本付息承诺或投资收益宣传的内容)。材料应清晰反映资金金额、转入账户、时间节点和交易对手方名称。对于杰我睿以外的同类案件,在平台尚未被刑事立案时,投资者可以向平台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报案时应重点说明:交易机制的类期货特征(保证金杠杆倍数、是否允许对冲平仓、实物交割比例、有无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平台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资金去向是否异常、平台是否存在“保本付息”承诺。

2. 民事途径(补充途径)

对于不想等待刑事追缴退赔、或拟追究平台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的投资者,可以考虑以下民事路径:

3. 程序选择的策略考量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投资者面临的核心选择是: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等待刑事追缴退赔。等待刑事追缴退赔的优势是举证负担较轻(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无需预缴诉讼费、理论上可覆盖全部受损金额;劣势是周期较长(从侦查到判决生效可能一两年)、实际受偿比例偏低(同类案件大多不超过20%)。主动提起民事诉讼的优势是程序自主可控、可追究刑案被告人以外的责任主体、有可能通过财产保全措施先行查控财产;劣势是需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面临不予受理或中止审理的程序障碍。具体策略建议:第一,对杰我睿案已进入刑事程序的投资人,优先完成刑事报案,同时关注侦查进展,特别是审计报告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认定;第二,如审计报告或侦查结果揭示第三方存在财产混同或共同侵权,可考虑对该第三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三,对于尚未进入刑事程序的同类案件,可在刑事报案与民事诉讼之间并行推进,通过财产保全争取先机。

(三)从业者合规要点

对于黄金珠宝行业从业者,深圳十部门“六禁”清单已划定明确的合规边界。以下三项是当前形势下最紧迫的合规动作:第一,全面清理存量业务中的预定价交易、杠杆交易、延期交易成分。即使以“现货延期交收”“预购”“约价”等名义包装,只要交易机制实质具备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保证金杠杆、对冲平仓等特征,即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期货交易。第二,规范定价与销售宣传。不得使用“黄金会大涨”“买金赚大钱”“稳赚不赔”等绝对化或保本性用语;不得冒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身份;超过2万元的黄金购买已需实名登记,应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三,明确区分现货交易与金融业务。黄金现货交易的核心判断标准是“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如果业务模式中实物交割比例极低,绝大部分客户以对冲平仓了结头寸、不实际取得黄金所有权,则该模式已偏离现货交易本质,面临刑事风险。

06 结语

杰我睿案标志着深圳水贝黄金市场“预定价”交易模式从灰色地带走向刑事清算。从2025年10月三家黄金珠宝公司以开设赌场罪被查处,到2026年2月十部门联合划定“十条红线”,再到2026年5月警方对杰我睿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监管和司法对这一领域的打击力度在持续升级。对投资者而言,识别黄金预定价交易的经济犯罪风险,核心是把握一个实质判断:交易的目的究竟是取得黄金实物所有权,还是赚取价格波动差价?如果答案是后者,且平台不具备期货经营资质,则投资者实际上是在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或对赌活动。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维权将面临刑事追缴退赔周期长、实际受偿比例低的现实困境。对律师同行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在刑事控告阶段,应准确梳理交易机制的类期货特征要素(保证金杠杆倍数、是否允许对冲平仓、实物交割比例、有无当日无负债结算等),以支持非法经营罪或开设赌场罪的控告方向;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应密切关注资金流向的审计结果,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进而确定罪名方向(非吸或集资诈骗);在民事代理中,应充分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共同侵权、不当得利等路径,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寻求补充救济。对从业者而言,合规转型的窗口期正在收窄。回归现货交易本位、清理违规业务、建立合规体系,是规避刑事风险的唯一选择。

07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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