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传媒行业的法律地图:从行业运作看懂法律关系
读到“某游戏未取得版号被处罚”“某主播单方面跳槽被判赔巨额违约金”“某平台因深度合成内容未标识被约谈”,法律从业者大多能认出背后的法条:出版审批、违约金酌减、平台责任。难的是把法条对应回行业动作:一纸版号为何有如此分量,高额违约金从何算起,平台在一条视频、一场直播里承担什么。这些问题的排序,取决于对行业运作的了解程度。
行业运作先于法律文本。把游戏传媒拆开看,钱、内容、人、平台四件事同时发生:收入有多条通道,内容有多重来源,人在若干种身份间转换,平台居于分发与治理的中枢。本文要建立的是这套坐标系:业务动作、法律关系、规范、风险,四步对应。这是一张地图,不是案件结论。具体个案的深挖留给系列后续,这里先把刻度画清楚。
一、行业是怎么运作的:钱、内容、人、平台
多数法律问题都落在钱、内容、人、平台四个维度之一或它们的交叉处。先看懂这四个维度,行业新闻里的法律问题才有落点。
(一)钱:收入有几种来源
游戏传媒的收入主要有四条:内购与虚拟物品、广告与买量、直播打赏与电商带货、赛事与IP授权。每条通道对应一类合同与一套监管。
- 内购与虚拟物品。玩家付费购买皮肤、道具,抽卡相当于“付费开箱”。这一条对应虚拟财产、格式条款与未成年人消费。游戏上线整体须经出版前置审批,抽卡等虚拟物品销售另受未成年人消费规则与合同条款约束。规模上有官方口径可依: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3507.89亿元,同比增长7.68%,用户规模6.83亿人。
- 广告与买量。游戏以免费下载获客,靠广告变现,或向第三方购买流量投放。这一条涉及广告、消费者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中的流量与误导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自2025年10月15日施行)。
- 直播打赏与电商带货。观众打赏主播,主播或商家在直播间带货。主播、MCN(经纪公司)、平台三方按约定比例对直播流水分成,分成比例与结算周期是这类合同的争议高发点。这条通道涉及打赏的法律性质、主播与商家责任,以及网络直播营销专门规定。
- 赛事与IP授权。电竞赛事直播版权、游戏IP改编授权、衍生品联名,关系著作权归属、转播权利与授权合同。
(二)内容:从多个来源生产
内容的来源决定权利的起点。大致四类:自研,公司自主开发,权利自始归公司或依约定归制作方;授权与联运,从境外或他人取得授权、由多家公司共同运营,权利与分成按合同安排;UGC,即用户生成内容,玩家二创、直播剪辑、短视频皆属此类,权利归属看平台协议与用户协议;AI生成,借助生成式AI生产素材,权利状态直接决定能否作为作品主张,后文展开。
(三)人:在不同身份间转换
游戏中的人至少有五种:玩家、主播、MCN签约艺人、电竞选手、游戏公司运营方。同一个人可能同时具有多种身份,既是玩家又是主播,既签约MCN又被平台分成。主播身后往往还有“公会”,即直播平台内的一级组织,把散播主聚成团队,统一对接平台的分成与管理。身份决定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经纪合同,还是平台服务合同,直接决定权利义务与违约后果。这里先点到关系类型,劳动关系与经纪关系在第四节展开。
(四)平台:分发与治理的中枢
应用商店、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居于分发与治理中枢:上游连接内容供给方,下游连接用户,既决定内容能否触达用户,也在内容安全、数据、算法三条线上承担义务。内容生态治理、算法推荐、深度合成与AIGC标识、个人信息处理,都落在平台这一端。
实务落点:读行业新闻的“定位四问”
看一条行业新闻,先问四个问题即可把它翻译成法律关系。
- 谁在赚钱?定位收入模式与对应合同。
- 钱从哪来?定位是虚拟物品、广告、打赏还是赛事/IP授权,对应不同监管。
- 内容和人是谁的?定位权利归属与身份关系。
- 平台承担什么?定位平台的服务合同与法定义务。
四问无法独立回答某一案件的结论,但能把新闻放到坐标系里的正确位置,避免“认出法条却定位不了问题”。
二、内容侧:从“能不能做”到“是谁的”
一个游戏或节目能否合法上线、由谁享有权利、别人能否使用,依次是三问:能不能做、是谁的、能不能用怎么用。
(一)许可与版号:合法出生的前置审批
游戏能否上线,第一道关口是出版前置审批。依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施行)第27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这就是实务所称“版号”的法律依据。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授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51条援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相应处罚。
一个常被误写的点是“网络游戏需办理文网文”。经监管部门公开答复,经营网络游戏已不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旅部办公厅办市场发〔2019〕81号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8月30日官方答复可佐证)。《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第6条规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仍适用于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等类别,只是不再适用于网络游戏。
版号管理大致经历几个阶段:2009年上线后成为常态,2018至2019年一度暂停审批、行业承压,2021年8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防沉迷新规,此后进入常态化发放。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每月公示、经行业媒体整理,2024年发放1416个(同比增长32%),2025年1771个(行业称近七年最高),2026年4月、6月分别发放118款、171款国产游戏版号。此处口径为“国产为主、含少量进口”,具体数字以官方月度公示为准。
(二)权利归属:著作权法分层
内容“出生”归谁,由著作权法分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第3条将“视听作品”列为法定作品类型,取代旧法“类电作品”的表述;第17条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区分。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7条的意义在于:游戏、直播剪辑、短视频、微短剧这类“其他视听作品”,权属优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才归制作者。实务中大量争议正发生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形,联运、二创、托管账号等场景,都要先回到合同看约定。
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我国法院存在两层相反立场,须并列看待。
- 肯定立场: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该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认为,自然人利用AI大模型生成图片,在体现个性化提示、选择、调整等独创性智力投入的条件下,享有著作权。
- 否定立场:据公开报道的另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未获核验),一审认为使用者不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对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色彩、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与实质性贡献的,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两者分歧在于“人的独创性贡献是否需要、以及由何种记录证明”:前者以完成后体现的智力投入为准,后者以创作过程的可见记录为准。同一种行为在不同法院得到相反认定,这正是AI内容权利状态不确定的直接体现。
(三)使用链条:换皮、直播与二创
换皮纠纷的裁判尺度,先看思想与表达之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涉及《花千骨》与《太极熊猫》的“换皮”案((2018)苏民终1054号,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认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表达形式,还包括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内容;玩法规则属于思想、不受保护,但具体数值、技能体系、界面编排可构成表达。该案判令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3000万元赔偿。
游戏内容的另一类使用对象是游戏画面。有两宗常被并提的生效裁判,处理的其实是两个不同对象,引用时须区分。
- 短视频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的腾讯诉运城阳光、广州优视案((2019)粤0192民初1092-1102号、1121-1125号;二审(2020)粤73民终574-589号)认定,MOBA类游戏运行形成的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构成类电作品(现视听作品);游戏用户的操作贡献不足以使其成为著作权人;平台因平台内存在大量同类视频、应知或明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该案处理的是用户上传短视频,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
- 直播与“其他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网易诉华多案((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2018)粤民终137号)认为,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但游戏直播本身不落入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应归属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两宗裁判对“游戏画面构成作品”并无分歧,分歧在于直播行为落入哪一种著作财产权。主张游戏直播侵权,应同时准备“作品定性”与“权利类型”两条论证,并预判法院可能采用的不同路径。(另有针对《王者荣耀》直播行为的生效判决,案号未获核验,本处不展开。)
二创与解说短视频大量使用原作品内容。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合理使用,其中第2项与二创解说密切相关: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适当引用”的边界在“适当”二字:引用须服务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且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解说类二创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实务与学界存在分歧;在本次检索范围内,存在认为“为介绍、评论而适当引用”可成立合理使用的观点,也有以替代关系从严认定的观点(相关讨论见文末参考资料),不宜以单一裁判结果作统一判断。
责任侧看赔偿:著作权法第54条提供计算框架。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难以计算的,参照许可使用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1至5倍惩罚性赔偿;仍难以计算的,由法院判处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四)微短剧:分类分层审核
微短剧指集数长、单集仅数分钟的网络剧。它适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分类分层审核”管理:2024年提出这一制度,2025年2月6日发布落实通知,按“重点、普通、其他”分层审核,未取得许可或未标注备案号的不得上线传播。具体通知文号本次未取得,此处仅记录制度事实与日期。
实务落点:内容尽调清单
进入一款游戏、一个节目的内容合作,可按下表逐项尽调,每项对应上述一个争议点。
| 尽调项 | 对应争议点 |
|---|---|
| 源码与美术素材来源 | 是否自研、权利链条是否完整 |
| 角色、音乐、字体等IP授权链 | 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拟使用场景、有无转授权 |
| 数值表与界面元素 | 换皮争议(思想与表达、数值与界面编排) |
| 直播与二创授权矩阵 | 是否取得直播、转播、二创授权 |
| AI素材的标识与权利状态 | AIGC标识义务、AI生成物能否作为作品 |
三、货币侧:钱怎么流动,边界在哪里
收入合法,不等于收入模式合法。抽卡概率、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性质、停服与封号,各自有边界。
(一)抽卡、概率与现金回收
抽卡是内购的一种,其边界主要在是否构成变相赌博。可以确定引用的现行规范集中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第74条要求网络游戏服务者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功能,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8月30日通知将未成年人网游服务限定于周五、六、日及法定节假日的每日20时至21时。
抽卡概率公示的具体监管口径,在本次检索范围内未取得可核验的全国性明文,相关要求多为行业自律与平台规则;《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后尚未正式出台,相关监管存在不确定性。若抽卡、现金回收被认定为变相赌博并组织运营,则可能触及刑法关于赌博、开设赌场犯罪的边界。此处仅作刑事风险提示。
(二)未成年人充值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第五章)对网络游戏、直播、音视频、社交等服务提出专门要求:第74条要求不得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并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管理功能;第75条要求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建立统一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实行实名注册登录,并明确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第76条要求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年满16周岁的须经身份认证并经监护人同意。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8月30日通知进一步收紧:仅限周五、六、日及法定节假日的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2024年1月1日施行)在此基础上细化网络保护义务。
家长退款实操的起点,是判断未成年人充值的效力。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9条),大额充值多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行为效力待定;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5条),监护人可主张返还充值款项。若平台存在欺诈、诱导等情形,另可能涉及可撤销规则。平台方常以账号已实名认证、家长未尽监护义务抗辩。家长应留存账号归属、充值时间与本人、人脸识别等身份证据;平台拒不配合的,可通过诉讼主张。个案仍以当地裁审为准。
(三)打赏与电商直播
打赏的法律性质存在赠与与消费两种理解:赠与说认为打赏属自愿无偿的赠与,消费说认为打赏购买的是主播内容或平台服务。两者之争直接影响打赏能否撤销、退款请求权基础。这一争议通常以平台协议与消费者权益口径表述,个案认定取决于合同条款与具体关系,本次未引个别未经核验的判例。
直播带货场景下,主播、商家与平台的责任受网络直播营销专门规定调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施行)对直播营销人员的义务与责任作出规定(七部门完整名单本次未核验)。就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设置真实使用要求,并就虚假广告规定相应责任(相关条款本次引用前需复核条号,此处仅作框架提示)。
(四)虚拟财产与停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为虚拟财产提供了原则性指引: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本身是转引条款,保护的有无与范围取决于其他法律规定。实践中的账号封禁、游戏停服争议,通常回到具体的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作为格式合同,其条款效力依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判断(提示与说明义务、无效情形);违约金调整依民法典第585条。
停服与封号争议:玩家主张停服后应补偿虚拟财产的,涉及虚拟财产能否按占有财产处理、停服是否构成违约;玩家主张封号不当的,常被平台以违反用户协议抗辩。有媒体报道称,有玩家因“消极比赛”被封号、起诉游戏公司,法院未支持其主张(该案号与法院未获核验,仅作反向样本线索)。在本次检索范围内,停服与封号未见统一裁判口径,实践存在争议,个案以当地裁审为准。
实务落点:收入合规自查与主张清单
给企业的“收入合规自查”,按以下四点核对。
- 抽卡等随机获取机制:是否公示概率、是否设置未成年人限制界面、活动规则是否以格式条款明确并入用户协议。
- 未成年人充值:是否落实实名与时段限制、是否设置未成年人消费限额、退款流程是否顺畅。
- 打赏与带货:直播营销是否适用专门规定、主播与商家责任是否在合同中划分、代言宣传是否真实。
- 虚拟财产:停服与账号处理规则、充值款与虚拟物品处置,是否在协议中明确并留存证据。
给玩家的“可主张/难主张”清单。
- 可主张:未成年人未经同意的大额充值(行为效力);平台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难主张:以“打得菜”为由主张封号不当(法院多认可用户协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停服后主张按充值全额折现(虚拟财产价值尚无统一标准)。
四、人侧:身份决定关系
同样是“为游戏公司干活的人”,主播、电竞选手、员工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身份决定关系,关系又决定违约与责任的方向。
(一)主播与MCN/公会/平台
这一领域最直接的指导性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9号(2022年12月8日发布)。事实:主播李岑与熊猫直播平台签订含排他性合作条款的合同,未经平台同意又在其他平台开展类似业务,平台诉请违约责任。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62号)均认定违反排他性合作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关键推理:主播主张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可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主播从平台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本案合同约定违约金高达5000万元,经法院酌减为260万元,并由主播与经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原《合同法》第114条,即《民法典》第585条)。
其一,排他性合作条款有效,单方面跳槽构成违约。其二,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酌定,法院以主播实际收益为基准,结合平台投入、流量与商业价值确定。签约时对合作投入、流量数据、预期收益留存证据,成为酌减时权衡的关键。
主播与平台、MCN之间能否适用竞业限制,取决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竞业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针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条款属常识性稳定条文,本条号引用前建议复核)。若双方仅为经纪合作或平台服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该规定并不当然适用,是否受竞业约束仍看合同约定。文化和旅游部曾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就经纪机构与表演者之间的关系提出规范要求(条文本次未逐条核验)。
(二)电竞选手:劳动关系之争
电竞选手的收入结构能说明产业特征。据中国音数协电竞工委《2025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报告》,电竞产业收入293.31亿元,同比增长6.40%,其中直播收入占比高达80.81%(最大来源),用户规模超4.95亿人。直播收入占比高,说明选手收入结构不同于以固定工资、社保为主的劳动者,“选手与俱乐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成为实务关注点。
在本次检索范围内,未发现公开生效裁判直接处理“电竞选手与俱乐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识别时可参考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框架: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训练、排班、考核);报酬是固定工资加社保,还是以分成与奖金为主;工具与流量由谁提供。从属性明显者更接近劳动关系,合作性强、选手自主性高者更接近民事合作。最终认定仍须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
(三)游戏公司员工与外包: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
游戏公司内部员工创作的内容,适用职务作品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外包、委托创作人员与公司之间通常是委托关系,其创作成果属委托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19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两者处理思路一致:先看合同约定,再依法定规则兜底。内部员工按职务作品处理(约定优先,第18条第二款另有例外),外包按委托作品处理(无约定归受托人)。实务中至少要把两类人员的工作成果分开管理,并在合同中写清权属与使用范围。内部员工与外包人员的工作成果,先看合同约定,再按职务作品或委托作品规则确定归属。
实务落点:识别真实关系
弄清一个人“是谁的人”,看三个层面:管理从属,是否存在上下级、排班、考核、纪律处分;报酬结构,是固定工资加社保,还是分成、奖金、转会费与直播收入;工具与流量,设备、账号、粉丝、流量由谁投入与控制。
三问之后,案件切入从合同主体与账号归属条款入手。争议常卡在“合同当事人是谁”(主播、艺人、经纪公司、平台之间是几方关系)与“账号、粉丝归谁”(账号实名、收益结算、流量归属条款)。这两点查清,关系性质与违约责任方向基本确定。此前的经验是:平台前期投入、流量数据、收益凭证若未及时固定,酌减基准将难以证明,签约时就应把证据留存写入流程。
五、平台侧:责任中枢与合规清单
平台在内容、数据、算法三条线上承担义务,也是侵权与合规责任最集中的一端。先看一般侵权责任,再看算法、深度合成与AIGC标识、数据义务。
(一)避风港与红旗:一般侵权责任
平台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责任控制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4至1197条: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应当转送通知;网络用户可反通知;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1195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1197条)
平台担责与否存在两种公开立场: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即“避风港”成立;另一方面,禁止滥用避风港,对明显侵权内容“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仍须担责。后一立场下的“明显侵权”,学理上称“红旗”:侵权内容像红旗一样显眼,平台不能假装看不见。这两种立场的具体案号本次未获核验,此处仅记录裁判观点存在两个方向。正向确认来自前述MOBA整体画面案:平台因大量同类侵权视频存在、应知或明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避风港”是否成立,取决于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二)算法、深度合成与AIGC标识
算法推荐义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施行)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履行算法备案、算法说明、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施行)要求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标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8月15日施行)进一步提出生成式AI服务的标识与安全要求。
2025年标识新规: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是对既有标识要求的细化。义务落在双重标识:显式标识,在内容合理位置添加显著提示,如文本符号标识、音频节奏标识、多媒体文件数字水印等;隐式标识,写入文件元数据与属性标识。办法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标识功能,不得删除、篡改、伪造隐式标识;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步发布,对隐式标识、数字水印等技术实现不作强制成本要求。官方口径是明确“哪些是生成的、谁生成的、从哪里生成的”。
(三)数据:个保法、数据条例与未成年人数据
个人信息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施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文号本次未核验,仅记录施行日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方面,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数据出境:涉及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评估是否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标准合同等路径,此处仅作界限性提示。
(四)微短剧内容生态与平台治理
微短剧适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分类分层审核”(2024年提出、2025年2月6日通知推进),未取得许可或未标注备案号的不得上线传播;平台作为内容分发方,承担下架违规内容的义务。上述内容生态治理属于监管趋势,具体规范层级与文号请以官方正式发布为准。
实务落点:平台合规清单与权利人“通知函五要素”
平台侧合规清单。
- 标识功能:是否提供显式、隐式标识能力,是否落实AIGC标识义务。
- 通知与删除流程表:是否建立接通知、审核、转送、采取必要措施的完整流程并留痕。
- 算法合规:是否履行算法备案、算法说明、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 未成年人模式:时间、权限、消费管理功能是否齐备。
- 数据出境评估:涉出海的,是否完成评估或履行相应路径。
权利人侧“通知函五要素”,对应《民法典》第1195条的通知要件。
- 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链接或位置);
- 权利人的权属证明;
-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 要求采取的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 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与合法承诺。
权利人发出通知后,应评估平台是否及时转送与采取措施;若平台不作为,须及时起诉止损,否则可能被认为未及时采取行动、扩大损失。
六、怎么用这张地图
地图的用处在于能够反复套用。下面用一个完整例子走一遍,这张坐标就从“理解”变成“方法”。
(一)四步法演示:主播单方面跳槽到竞品平台
以“头部主播未经平台同意,单方面跳槽至竞品平台”为例。
- 业务动作与法律关系。主播与平台、经纪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内容围绕排他性合作条款展开,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经纪关系或平台服务关系的定性,须先判断身份。
- 定位规范。违约责任规范为合同约定与《民法典》第585条;若排他条款属格式条款或无效,还涉及其效力判断。
- 识别风险与争议点:是否构成违约(排他条款是否有效、跳槽是否经同意);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参照主播实际收益、平台前期投入、流量与商业价值酌定);连带责任主体是谁。
- 证据与止损动作。应留存合同及排他条款、平台前期投入凭证、流量与收益数据、主播与竞品平台的关系证据;对方则侧重主张损失难以确定、违约金过高,请求酌减。
回到指导案例189号的基准,该类违约金很可能被大幅酌减,酌减幅度随实际收益与平台投入变化。这张四步法的价值,不在背下结论,而在把每一次业务动作对准应当检索与论证的规范与证据。
参考资料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10日施行)第27、51条
-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17、18、19、24、54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72、74、75、76条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
- 《民法典》第127、496、497、585、1194-1197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
-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施行)
-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8月30日防沉迷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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