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背景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其持有的C公司30%股权转让给B,价款分两期支付。B支付首期款后,对剩余款项拒不支付,并主张A在签约前隐瞒了C公司的债务情况。
争议焦点
- A公司在签约前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 违约金计算标准
代理思路
一、关于告知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已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且B公司在签约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C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其主张的”隐瞒债务”均已在尽调报告中披露。
二、关于违约责任
B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剩余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标准合理,未超过法定上限。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判决: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全部剩余股权转让款,并以欠付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办案心得
尽职调查报告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律师应当建议客户在签约前完成尽调,并确保尽调报告由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这样一来,“未披露”的抗辩就很难成立。
案件结果取决于个案事实、证据与审理情况,过往案例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本站案例均已脱敏并作概括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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