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李浩然律师

工程款和银行贷款比,谁先受偿?

一般工程款优先。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排在银行抵押贷款之前受偿;但须在十八个月内行使,且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含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当地实践为准。

一般性法律信息提示:以下为框架性说明,具体金额与程序以合同、签证资料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一、这里说的”先受偿”是什么

当发包人(开发商)进入破产或被执行、名下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多个债权人会争抢同一工程变价所得。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能够在变价款中优先于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这是立法对建筑工人利益的特殊倾斜。

二、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法律依据

承包人依据民法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也就是说,工程变价、拍卖所得,先满足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之后才是银行抵押权、其他债权。这是工程款与银行贷款相比的核心优势。

三、行使的条件和限制

承包人只能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且明确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仅限工程价款本身。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

四、哪些情形会被压后

若工程根据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如公益设施或特殊使用目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实现;若承包人不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实际施工人),一般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存在争议;若承包人已明示放弃优先受偿权且不损害工人利益,也可能失去优先次序。银行若在工程开工后发放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仍须让位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五、怎么办

承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或约定付款时间明确后,及时在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可通过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并就价款优先受偿。尽快申报债权、申请法院确认优先权,避免超过期限。诉讼时把工程价款与违约金、利息分别列明并主张优先受偿范围,分清主次。清偿顺序有争议的,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对发包人申请财产保全。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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