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溪·李浩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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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说“明天不用来了”,劳动者该怎么应对?

下班前,主管突然发来一句:“你明天不用来了。”

没有解除通知,没有说明原因,也没有谈补偿。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人最先想到的是公司是不是违法辞退、能不能要求赔偿。但在实际争议中,往往还有一个更靠前的问题需要先处理:

公司是否已经明确解除了劳动合同?

如果这一点没有固定下来,劳动者第二天直接不再上班,几天后公司又否认辞退,双方就可能进一步争议到底是公司解除,还是劳动者自行离岗。

因此,收到“明天不用来了”以后,首先要处理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尽快确认劳动关系目前究竟处于什么状态。

一、先确认公司是否已经作出解除决定

“明天不用来了”“以后不用来了”“把东西收一下”这类表述,有时已经包含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有时又可能只是暂时停止工作、停职调查,甚至是管理人员一时的情绪表达。

判断时不能只看一句话,还要结合前后的沟通和实际行为。

例如,通知是谁作出的,是直属主管、HR 还是普通同事;公司是否明确表示劳动关系终止;是否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电脑或者门禁卡;工作账号、企业微信、邮箱是否被关闭;此后双方是在继续讨论工作安排,还是已经开始讨论离职日期、工资结算和补偿。

在(2024)辽02民终7236号案中,公司经理通过微信通知劳动者工资暂停,并表示“明天开始你不用来了”,次日公司人员又与劳动者就离职及补偿问题进行沟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前后沟通认定,公司已经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因此,如果公司只留下了一句比较含糊的话,劳动者最好不要自行推定“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应当先要求公司确认。

可以通过微信、企业微信或者邮件回复:

“今天您通知我明天不用再到公司上班。为避免双方理解不一致,请确认公司是否已经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以及解除时间和原因。如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我仍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公司安排后续工作。”

这条信息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如果公司明确回复已经解除,后续就可以围绕解除时间、理由和合法性继续判断。如果公司否认解除,劳动者也就不能直接按照“已经被辞退”处理。

二、解除状态不明确时,不要直接停止上班

第二天是否还需要到公司,应当根据前一天的通知是否已经明确来判断。

如果公司已经通过书面通知、微信或者其他可以固定的方式明确表示“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自今日起生效”,那么双方的主要争议通常已经转向解除理由以及解除是否合法。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到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没有必要为了“打卡”而机械地每天前往公司。

但如果公司只是说了一句“明天不用来了”,没有正式解除通知,也没有明确解除时间和原因,劳动者直接从第二天开始不再出现,风险会明显增加。一旦公司后来否认解除,并通知劳动者返岗,就可能进一步出现旷工争议。

因此,在解除状态不清楚时,应当持续表达愿意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条件允许的,也可以按照原来的工作时间正常到岗——到岗的意义在于证明劳动者并没有自行停止履行劳动合同。

三、公司拒绝继续安排工作时,应固定完整过程

如果第二天正常到公司,却发现门禁已经失效、前台不允许进入、工作账号停用,后续留证应当围绕公司已经拒绝继续提供工作条件这一事实展开。

比较完整的过程通常包括:

例如发现门禁失效以后,可以及时发送信息:

“本人今天已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公司上班,目前门禁无法进入,公司也未向本人安排工作。本人没有提出离职,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公司明确后续工作安排。”

如果公司随后回复“已经解除”“不用再来了”,这些信息可以与之前的通知相互印证。如果公司没有回复,但同时存在门禁关闭、工作账号停用、工作群移出、办公设备被收回等情况,也可以与到岗记录、沟通记录结合起来,还原双方当时的实际状态。

这类证据的重点在于证明劳动者仍准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公司已经停止提供继续工作的条件。

四、办理离职手续时,要区分“交接”和“主动辞职”

公司通知不用上班以后,HR 经常会要求劳动者“把离职流程走一下”。这句话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区分。

如果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后续要求归还电脑、移交工作、结算工资,这属于解除后的交接。但如果公司要求劳动者填写《离职申请书》,或者在系统中选择“个人原因离职”,就会涉及解除主体发生变化的问题。

在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深劳人仲案〔2021〕1293号案件中,劳动者离职申请表记载其“因个人需要提出离职申请”,本人亦签字确认。劳动者后来主张实际系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但未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向公司明确提出相应解除事由,仲裁委最终未支持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请求。

因此,如果本人并没有主动辞职的意思,就不宜为了“办手续方便”而填写个人原因离职。对于包含以下内容的文件,也应当先看清楚再签:

是否签署这些文件,取决于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与真实情况一致,而不是取决于 HR 把它称作“正常流程”。

五、收到解除通知后的回复,也可能成为判断依据

劳动争议中,公司的通知会被审查,劳动者的回复同样可能成为判断双方真实意思的证据。

在广州市海珠区穗海劳人仲案字〔2023〕1053号案件中,公司通过微信告诉劳动者,因经营受到疫情影响“接下来不用来上班了”,并表示疫情结束以后如果仍有岗位需求会优先考虑。劳动者回复:“没问题,这样辞退的话有赔偿吗……”

仲裁委先根据聊天内容认定公司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发出离职通知,同时结合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对解除动议作出肯定回复,最终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在公司主动提出解除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据此支持经济补偿,而非违法解除赔偿金。

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回复一句“好的”,就必然构成协商一致解除。但如果劳动者事实上并不同意公司解除,在回复时最好把自己的立场表达清楚,不要让“询问补偿”“办理交接”和“同意解除”混在一起。

例如,可以确认收到公司的通知,同时明确:“本人未提出离职,对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相关权利,本人保留异议。”

至于具体如何回复,还要结合公司当时使用的措辞以及劳动者是否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断。

六、公司后来又要求返岗,需要及时回应

有些公司在作出解除表示以后,又重新通知劳动者返岗。这时仍然需要先判断前一次解除是否已经明确发生。

深圳市福田区深福劳人仲案〔2021〕229号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该案中,公司先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通知劳动者返岗并提出调整岗位,劳动者表示不接受调整。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司以“调岗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劳动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之后,公司又认为前一次解除没有生效,并以劳动者未按要求返岗、连续旷工为由,于 2021 年 1 月 7 日再次提出解除。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已经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公司的解除意思表示,双方劳动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解除,因此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7 日再次以旷工为由作出的解除行为无效。

这个案件成立的前提,是第一次解除的意思表示和解除时间均能够得到证明。如果第一次只有无法固定的口头通知,而公司后来明确要求返岗,劳动者收到通知以后仍长期不出勤,后续就可能形成新的旷工争议。

因此,只要收到返岗通知,最好及时书面回应。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此前已经解除,可以回复:

“公司已于×月×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收到返岗通知,请公司明确此前解除通知是否撤回,以及目前公司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状态和工作安排的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对劳动关系状态继续各说各话。

七、解除事实确定以后,再判断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前面的事实逐步固定以后,才能进入违法解除的判断。因此,在判断是否是违法解除时,通常需要依次确认:

现行劳动争议司法规则下,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解除、辞退等决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前提仍然是能够确认存在公司解除这一事实。如果双方连“到底是谁结束了劳动关系”都存在争议,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仍然是解除主体,而不是直接判断解除是否合法。

另外,公司一旦已经明确告知解除理由,后续通常也不能等到仲裁、诉讼以后再重新寻找其他事实补充解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0号(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劳动者系因无故旷工而被解除。进入诉讼后,公司又提出劳动者此前存在未按规定着装、代人打卡、谩骂主管、未及时上交营业款等其他违纪行为。法院没有以这些后来提出的理由重新评价解除是否合法,而是围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的依据和事由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提炼的裁判规则是: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提出其他严重违纪事实,不能据此替换原有解除理由。

因此,收到“明天不用来了”以后,可以先按以下顺序应对:

这类案件真正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事情发生的最初几天里,双方对劳动关系状态没有说清楚,而劳动者又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停止上班、填写了离职申请,或者没有回应公司的后续通知。这些事实一旦没有及时处理,之后进入仲裁,案件就会比最开始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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