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李浩然律师

争议解决 |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Part.01

引言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外卖骑手与平台代理商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工作途中受伤后,平台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装修工人自带工具从包工头处接活,发生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包工头或装修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从来不是双方签署的文件叫什么名称,而是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和认定其中的“从属性”事实。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经济补偿,以及相对方是否需承担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

Part.02 司法认定的案例基准:合同形式与管理实质的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79号指导性案例(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中,聂美兰与林氏兄弟公司签订了《合作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法院查明,聂美兰接受林氏兄弟公司的管理,按月汇报员工的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备用金的申请等情况,且所发工资与出勤天数密切相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尽管协议名为“合作”,但法院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该案表明,书面合同的名称不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用工事实,即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有报酬的劳动以及业务组成部分的组织从属性。作为对比,最高人民法院第240号指导性案例(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则从另一侧面划定界限。该案涉及的是代驾司机与平台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公司对代驾司机的管理属于为保障业务正常运行所实施的“必要运营管理”,例如审核司机资质、进行安全培训、设置服务标准等,但并未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人格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关系。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接单,其报酬来源于代驾服务费的分成,平台不安排具体工作也不禁止其为其他平台服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两个指导案例共同勾勒出一个基本框架:司法审查穿透合同文本,直指用工管理的实质内容,管理行为的强度、报酬的获取方式以及工作的自主程度是关键的区分要素。

Part.03 核心要件的司法审查与地方实践分歧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规范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条规定了三个要件,即:

Part.04 维权与应诉的程序路径与实务阻力

当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劳动者主张权益,还是相对方抗辩免责,均需遵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整个过程中充满证据固定、程序选择与裁判裁量的不确定性。

证据收集与固定

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需尽可能搜集能证明“日常受管理”的证据。包括:

劳动仲裁阶段的程序要点

劳动仲裁阶段是第一个正式的法律程序,也是程序摩擦的多发点。部分仲裁委员会对新型用工关系的审查可能趋于保守,更倾向于尊重双方书面合同的约定名称。对于劳动者而言,若仲裁请求是确认劳动关系,而仲裁委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应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权。切勿因不服不予受理决定而反复向仲裁委申诉,导致起诉期限届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仲裁阶段就应围绕“管理仅针对成果质量”、“劳动者享有高度工作自主性”组织证据和辩论,争取在仲裁环节终结争议。

诉讼阶段的举证难点与应对

进入诉讼阶段后,证据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得以扩展,但同样面临阻力。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调取对方或第三方(如平台公司)掌控的关键证据,例如平台后台的完整派单日志、算法规则、奖惩记录、在线时长数据等。然而,法院对签发此类调查令,尤其是涉及互联网平台企业核心系统数据的调查,态度通常谨慎,可能以涉及商业秘密、调查范围过宽、与案件关联性不足为由不予准许。若调查令申请未获批准,代理律师需及时调整策略。替代方案是强化举证责任分配的主张:坚持根据前述规定,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其负有举证义务。若其拒不提供,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法院可推定劳动者关于接受管理的主张成立。此外,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陈述应紧扣证据所反映的具体管理行为,避免空谈“从属性”理论。例如,应指出“在案证据显示,劳动者每日早高峰前必须登录APP点击上线,视为打卡,持续四小时未接单系统会自动下线并记录为旷工,该行为性质属于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强制性安排”。

Part.05 结语

现行法律框架下,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依赖于对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多重要素的综合判断,并无单一的、机械化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如传统制造业、建筑业、互联网平台)的法院在审查重心和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保留能反映接受指令、遵守纪律、获取周期性报酬的证据痕迹,是发生争议后维权的关键基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在实际用工中实施了包括考勤、派单、现场监督、纪律处分在内的持续性管理行为,则仅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名为“承揽”、“合作”的协议,通常难以达到规避劳动法上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的认定最终取决于经法庭质证后确认的用工管理事实,而非合同文本的单方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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