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李浩然律师

争议解决 | 确认劳动关系的取证及举证策略

PART.01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避免社保、工伤等用工义务,在与劳动者签合同时,使用“劳务合同”“合作合同”的名义,导致劳动者仲裁时维权困难。用人单位的主张通常是:双方签的是劳务合同,适用民法典,不适用劳动法,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社保、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上的义务。劳动者的主张则相反:虽然合同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工作是按公司要求上下班打卡、接受排班管理、按月领固定工资。仲裁庭和法院面对这个问题时,审查逻辑是合同名称只是参考因素之一,决定性的因素是实际用工事实,也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这极为考验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本文从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的视角,梳理当前的裁判规则,并围绕三个从属性维度构建可操作的举证策略。

PART.02法律框架:劳动关系认定的三个层次

理解当前的法律框架,需要把握三个层次:基础规范、理论标准、最新规则。

(一)基础规范:劳社部发〔2005〕12号的三要件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日施行,现行有效)第一条,是仲裁和法院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最基础的规范依据。该条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个要件中,第二个要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是核心。其还列举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这六类凭证是举证的基础清单,但实务中远远不够。

(二)理论标准:从属性的三个维度

2023年,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3〕36号),明确表述: 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 “ 劳动管理 ”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三个从属性的内涵如下:

(三)最新规则: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强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施行)在多个条款中强化了实质审查的导向。如第三条,针对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院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并规定关联单位须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该条款堵住了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轮流签约或“外包 ” 来切割劳动关系连续性的通道。对劳动者的意义是:即使合同签的是A公司、工资由B公司发、工作由C公司安排,只要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仍然可以穿透认定劳动关系。

PART.03司法穿透的裁判规则

(一)核心原则:合同名称不影响定性

2025-2026年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高度统一。以下摘录几个案件:

这些表述的实质含义一致:合同名称既不能创造劳动关系,也不能掩盖劳动关系。法院的审查对象是实际履行行为,而非合同标题。

(二)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判断框架

最高法第42批指导性案例(2024年12月20日发布,第237-240号)系统确立了对”名为其他合同、实为劳动关系” 的审查方法。

(三)用人单位常见规避手段及司法态度

图

PART.04举证策略:证据链的构建

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以下从劳动者代理方的视角,围绕三个从属性维度,逐项分析可收集的证据类型、证明力强弱、常见缺陷及补强方法。

前提: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程序定位

在展开具体举证策略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个问题: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在整个劳动争议解决流程中处于什么位置。确认劳动关系常常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实现其他请求(双倍工资、工伤赔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前提步骤。在仲裁申请中,通常将“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X年X月X日至Y年Y月Y日存在劳动关系”列为第一项请求,后续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程序上,劳动争议须仲裁前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状态的确认,不存在权利受侵害的起算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时效。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列举的劳动争议类型,且第二十七条仅明确排除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未排除确认之诉。近两年多数法院持后一立场,基于稳妥考虑,在代理劳动者时也应当尽可能在离职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一)人格从属性证据

人格从属性是三个从属性中证明难度最高、但一旦证明则对案件走向影响最大的一项。核心要证明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持续的、系统的管理控制。

(二)经济从属性证据

经济从属性要证明的核心是:劳动者的收入来源于用人单位,而非其他。

(三)组织从属性证据

(四)电子证据的固定与运用

2025-2026年的劳动争议实务中,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消息、企业邮件、打卡系统数据)已成为核心证据类型。以下是要点:

(五)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这四项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维权时,劳动者不需要自行获取所有证据(当然,自己保存有是最好的)。对于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劳动者只需提出初步主张(例如公司有钉钉考勤制度),举证责任即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否认,需要提供考勤系统数据来反驳;如果不提供或声称没有,则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但这个规则不能代替劳动者主动收集证据。劳动者至少需要证明用人单位确实掌握该证据。例如,通过考勤打卡截图证明公司有考勤系统,就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PART.05避坑指南:常见举证失误与反面教训

以下是实务中高频出现的举证失误,以及典型案例中暴露的问题。

(一)证据之间缺乏关联性

单一证据难以定案,仲裁委和法院强调多证据关联印证。最典型的问题是:劳动者提交了一堆材料,工作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但三者之间无法形成与同一用人单位的关联。工作服上没有公司标识,微信里发指令的人身份不明,工资是个人账户转账且无法证明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将以证据相互割裂,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由,驳回请求。

(二)签署文件不慎

劳动者在入职时签了劳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 双方依据民法典,不建立劳动关系 ”。在日常沟通中,使用劳务费、临时工等表述。这些书面和口头表述,表明劳动者知道并接受了劳务关系的性质,在仲裁中都会成为对劳动者不利的证据,。实务建议:入职时对合同标题和关键条款留意,对明确否认劳动关系的条款提出异议(如公司HR在微信中表达“ 公司说签这个不影响劳动关系 ”等保留意见)。日常沟通中,使用工资、上班、请假等劳动关系话语体系,避免使用劳务费、接活、项目结束等劳务关系话语体系。

(三)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离职后被移出企业微信/钉钉组织架构、被踢出工作群、邮箱被关闭,拖延收集证据的后果是永远丧失了关键证据。因此,越早行动越好。在收到解除通知、发生工伤、工资开始拖欠等危险信号出现时,立即开始保存证据:导出钉钉/企业微信考勤数据、截屏组织架构、保存工作群聊天记录、公证关键记录。

(四)时效意识缺失

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权益受损之日起整体计算(非逐月计算)。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时效限制存在争议(详见第四部分),但以此为前置条件的给付请求受一年时效约束是确定的。拖延维权的结果是:即便确认了劳动关系,双倍工资请求也可能因超过时效被驳回。

PART.06结语

名为劳务合同、实为劳动关系的司法穿透,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证据问题。当前的裁判规则已经较为成熟稳定、从劳社部发〔2005〕12号的三要件,到2023年三从属性标准的明确,到2024年“ 支配性劳动管理 ”概念的确立,再到2025年司法解释(二)的强化,法律标准与裁判口径较为清晰统一。差异在于个案。同样的法律标准,落到不同的证据基础上,结果是截然不同的。证据链完整的案件,仲裁委和法院的穿透认定几乎没有障碍。证据割裂、缺乏关联性的案件,即使实际用工模式确实是劳动关系,也难以得到认定。 从律师代理的视角,核心工作是指导收集证据、组织整理证据。围绕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让每一份证据都在链条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PART.07附:参考资料

特别声明: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专业分析,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电话联系。本文任何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需转载或引用,请联系公众号后台取得授权,并于转载时明确注明来源、栏目及作者信息。

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