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用人单位主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无过错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证明录用条件明确、考核有依据并已告知。无法证明的,属于违法解除,可主张赔偿金(2N)或继续履行合同。
一般性法律信息提示:以下为框架性说明,具体以劳动合同、录用条件与考核证据为准。
一、先看解除依据
-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证明”承担在单位:录用条件须事先明确并已告知,考核结果须有依据、可索证。
- 其他情形:无正当理由在试用期内辞退、或以”试用期不合格”但无法证实的,属于违法解除。
二、违法解除的后果
-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 或主张赔偿金 2N(第八十七条),其中 N 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试用期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
三、实务提醒
- 保留录用条件告知记录(招聘页面、offer、入职文件)与考核依据;
- 涉孕期、医疗期、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条款规避特殊保护;
- 仲裁时效一年,仲裁不收费。
四、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