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不及时转档案和社保,怎么办?
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终止证明,并在 15 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不配合的,可投诉或申请仲裁;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如新单位无法入职、社保断缴)的,可主张赔偿。
一般性法律信息提示:以下为框架性说明,损失举证与当地经办口径需结合个案。
一、公司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 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在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单位不配合的应对
- 先书面催告(保留送达记录),写明入职需求与截止期限;
- 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具证明、办理转移手续;
- 因拖延导致实际损失(如新单位否决录用、无法按落户/购房购房政策缴社保)且有证据的,可一并主张赔偿——损失举证是难点,需保留新单位拒绝入职的书面文件。
三、实务提醒
- 离职交接时同步要求开具证明,不要等找到新工作才追索;
- 社保断缴后果(医保报销中断、养老账户累计等)部分可通过补缴/连续缴费规则缓解,具体按深圳经办口径;
- 涉及失业保险金领取的,证明延迟会直接影响申领。
四、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不依法出具证明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