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签的保密协议有效吗?范围怎么定?
有效。保守商业秘密是法定义务,保密协议不因离职而失效,也不需要单位另行支付补偿。但保密范围应限于真正的商业秘密,不能无限扩大;协议明确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通常因违反法定情形而无效,只能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以当地裁审口径为准。
一般性法律信息提示:以下为框架性说明,具体金额与程序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一、保密与竞业是两回事
很多员工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不同。保密针对商业秘密,是员工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签署保密协议后离职,保密义务依然存续,这个义务本身不需要单位额外支付补偿;竞业限制则限制员工离职后到竞争单位就职或自营同类业务,属于对择业自由的限制,必须由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弄清区别,才能判断自己负有哪些义务、能主张什么。若协议同时写了保密与竞业限制两套条款,员工要分开对待:竞业限制部分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保密部分则不享有这一权利。
二、保密范围应当限定在商业秘密
并非单位随手一列的“公司所有信息”都算保密范围。受保护的应是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判断一份材料是否落入范围,要看它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三要素。员工积累的职业技能、从业经验、行业内公开信息、仅有一般常识价值的信息,通常不属于保密内容。员工离职后在行业内正常执业、运用通用技能,只要不实际运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一般不算违约,关键在于“信息”与“技能”的界限。协议可以把保密范围写得很宽,但裁判时只按真正构成商业秘密的部分认定。
三、约定违约金能不能算数
保密协议里常见“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X元”。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仅限服务期(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保密义务不在此列,因此这类违约金条款通常不产生效力。单位一旦主张索赔,须证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其造成实际损失,按损失数额请求赔偿,而不能直接按违约金数额扣除。
四、被以保密协议索赔怎么办
若单位以违反保密协议为由主张违约金或赔偿,员工先检查:所涉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三要素、单位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自己是否实际使用或披露。对金额过高的主张,可就违约金的约定依据、损失计算标准提出抗辩。对单位以“离职后保密”为由拒发工资、扣留离职证明的,分别按拖欠劳动报酬、未出具离职证明等另行主张,不要因担心保密责任而放弃自身权益。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范围与期限)、第二十五条(除专项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的定义)。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