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没给补偿,还要履行吗?
在单位持续数月未付补偿、你书面通知解除之前,原则上仍需遵守,不能擅自去竞对上班。未约定补偿的,履行后有权按月领取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前要与单位核实,避免贸然违约。以当地裁审口径为准。
一般性法律信息提示:以下为框架性说明,具体金额与程序以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一、竞业限制的成立基础
竞业限制不是对谁都适用,法律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约定,员工离职后在约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同类业务,单位则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约定本身有效,双方就都要守约,员工的义务与单位支付补偿的义务相对存在,谁都不能单方免责。判断是否落入范围,关键看员工是否实际接触、掌握需要保密的经营或技术信息,而非是否持有高职位。
二、补偿没约定或没给,要怎么处理
约定不明确分两种情形。补偿数额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比例以当地裁审口径为准。单位按约定履行,只是暂时晚给、漏给,员工一般不能据此直接脱离竞业,先要催告单位限期支付。
三、超过三个月没给补偿,可以解除
司法解释确立了劳动者的救济: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这里的“三个月未支付”以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且劳动者应主动提出解除,而非自动失效。是否满足“因用人单位原因”、期限如何起算,应结合单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期间与证据判断,员工需留存催告与沟通记录,证明欠付系单位所致。在正式通知解除之前,员工仍受约束,贸然去竞争对手处就职可能构成违约,反向陷入被动。
四、怎么办
离职前先与单位明确是否负有竞业义务、是否支付补偿、金额与期限,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若单位长达三个月未付补偿,先书面通知其支付,或明确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留好送达证据,再考虑另谋出路。若单位起诉主张员工违约赔偿,员工可以抗辩单位未按约支付补偿、竞业义务因未付补偿而解除等,同时可另行主张其应得的经济补偿。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适用人员范围、经济补偿与期限不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未约定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履行后的补偿请求权)、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后处理。